| 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兵团科技局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兵团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