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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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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08-06-19 10:15:02|点击次数: 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兵团科技计划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和实施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疆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科技计划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计划管理包括制定指南、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评估等环节。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兵团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师、院(校)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科技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动植物新品种选育项目实施周期为五年。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兵团科技局是兵团科技计划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或委托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中介机构执行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兵团科技局计划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查项目立项建议,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定立项,编制年度计划,签定任务书或合同书;

(四)指导并督促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

(六)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条 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机构,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的实施及任务完成履行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调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监督项目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每年按时向兵团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兵团科技局提出项目的调整、撤销意见;

(六)项目完成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负责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管理项目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六)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根据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计划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11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

定向申报是指兵团科技局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向兵团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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